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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2-09-29 17:01
  • 来源: 邵阳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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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科字〔2022〕25号


各县市区科工(发改)局,邵阳经开区产业发展局,中央、省驻邵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市属各相关单位和企业:
    

    现将《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16日




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验收质量,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以项目承担单位与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所签订的《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为依据,按任务书约定的时间及内容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奖励性后补助等任务书另有约定不需验收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科(以下简称“监督科”)牵头负责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市级重大专项进行现场评价;聘请专家对重点研发项目以现场评价或会议评价方式组织验收,原则上按重点研发项目数30%的比例抽取进行现场评价;创新引领项目等其他项目不组织专家评价,可以书面评价、委托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评价等方式参照本办法验收;非技术攻关类定向支持项目可以简化验收程序;“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另有规定的按《按邵阳市“揭榜挂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推荐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验收结果报市科技局监督科备案。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对本单位项目实施情况负主体责任,对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做出“真实性承诺”(附件2);项目(课题)负责人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承担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承担单位将《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验收申请”)及评审资料(附件3、附件4)报项目管理科室,其中重大专项和重点科研项目需提交《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以下简称“科技报告”),项目管理科室对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1.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对应,佐证材料是否有效;
    2.科技报告撰写是否规范,科技成果汇交信息是否完整,专利证书、技术标准、产品鉴定证书等证照是否属实;
    3.财务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
    自承担单位提交综合绩效评价资料10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科室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一次性退回承担单位并告知原因和补充完善事项;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转递监督科。
    第六条  项目验收评审包括项目研究任务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2.任务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
    5.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采用现场评价、会议评价、书面评价三种方式。
    (一)现场评价。是指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验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验收资料一般应于验收前提交专家审阅。评价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程序包括:
    1.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及课题执行情况;
    2.专家组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
    3.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二)会议评价。是指提前通知承担单位,集中到达指定的地点,按顺序入场进行的答辩评价,评价会议由专家组长主持,程序包括:
    1.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完成情况;
    2.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询;
    3.专家组讨论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三)书面评价。是指项目主管科室、委托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成立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从市科技局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项目领域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附件5)。接受市科技局和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的全程现场监督。
    第九条  专家评议坚持“客观公正、注重质量、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和质询等基础上进行独立评价,需形成专家组意见的,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相关项目领域技术专家依据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任务书和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给予有关人员记录不良信用,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必要时,市科技局监督科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评定为优秀的项目比例不超过同年度同类别项目的15%。
    (一)优秀。项目承担单位发展前景较好,项目任务指标全部完成,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专家评审分数90分(含)以上的项目可评定为优秀。
    (二)合格。验收评审分数在90分(不含)-60分(含)之间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三)不合格。验收评审分数60分以下的项目评定为不合格。
    评定为优秀的,承担单位相应提升科研诚信等级,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执行项目过程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评定为不合格的,承担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提出申请,仍未合格的按不合格处理,财政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视情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整改项目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十二条  对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形成验收评价报告,报市科技局备案。必要时,市科技局监督科可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和委托评价单位组织开展的验收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评定结论优秀和合格的项目验收等级为验收通过,验收评价最终结论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等级为验收不通过。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
    2.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3.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技资金;
    4.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5.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6.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执行期届满6个月后未报送验收申请的,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将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项目按终止程序处理并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验收工作经费列年度预算开支,包括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综合绩效评价的,应保障其相应工作经费。组织验收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预计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不超过1次,申请延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项目,市科技局收回财政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公示制度,评价结论审定后通过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公开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审提交材料清单

          4.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提纲)

          5.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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