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从业单位。
第三条 湖南省地震局负责省级行政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等工作。
省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落实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 湖南省地震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从业条件、工作业绩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由湖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处负责录入和管理,应确保信息录入和信息归集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六条 湖南省地震局根据《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信息年度基础分值为70分,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减分。
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不合格)。信用分≥90为A级,70≤信用分<90为B级,60≤信用分<70为C级,信用分低于60为D级。
第八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信用单位,列入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从业信息核查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报告未通过抽查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七)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按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对首次进入本行政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即时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综合一年内从业单位在各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的定期信用评价。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进行的实时信用评价。
第十条 首次进入本行政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向湖南省地震局备案并办理信用登记。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其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完全责任,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重要信息应予标注密点,湖南省地震局对此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湖南省地震局应当自受理信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价标准开展初次信用评价,并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1月~12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省级地震行政工作主管部门每年1-2月份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整、准确、真实提交信用评价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为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变化。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等途径发现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湖南省地震局应对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进行及时调整并公开。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及查询制度。从业单位的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结果经湖南省地震局审定后,在门户网站或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告,并提供查询。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信用评价评分公示期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湖南省地震局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湖南省地震局在收到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湖南省地震局评定其信用信息计分情况或信用等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南省地震局提出异议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湖南省地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主动纠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湖南省地震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
湖南省地震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需要修改已公开信用信息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省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政府采购、财政出资项目招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查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信用档案,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采取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A级信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出资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
(四)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五)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D级信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二)不允许承担财政出资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不允许参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评优评奖活动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五)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采取监管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所依据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对A级信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D级信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地震局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予以记录,必要时将信用记录在省地震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二十三条 评价工作应实事求是,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客观、公正地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湖南省地震局应加强内设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明确举报平台,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从业单位,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