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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 2022-01-31 10:13
  • 来源: 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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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健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制度,促进地震专业技术人才开发使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等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服务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地震职称评审和认定、非地震职称的委托评审以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地震职称包括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以从事的工作领域和对应岗位作为申报职称类别的主要依据。
  科学研究系列适用于从事地震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
  工程技术系列适用于从事防震减灾技术研究与开发、系统建设与运维、技术应用与服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初级)。
  第四条  地震系统负责职称评审的单位要落实职称评审主体责任,严格把握资格条件,规范评审程序,坚持谁评审、谁负责,确保职称评审质量。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职称评审权限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全面履行评审职责,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六条  评委会按职称系列组建,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25人,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11人。遴选评委时,应注意统筹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单位内外等方面的专家结构,并应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
  评委会根据需要定期换届,一般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有本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召开职称评审会时,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或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全过程的评委,不得委托投票或补投票。
  第九条  各级评委会只具有评审本级及以下职称的权限,不得跨专业、跨系列、越级别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单位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报中国地震局后,按要求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国地震局所属高校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委会另报教育部核准备案。
第三章 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称评审基本条件(附件1),制定各类各级职称评审具体条件,严格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条件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地震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每年最多只能参加一次评审。评审工作包括评审信息发布、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同行评议、评委会评审、公示、公布结果等环节。
  (一)评审信息发布。人事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发布评审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必须符合评审单位制定的职称评审具体条件,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已连续3次申报同一级别职称未通过人员,原则上暂停1次申报。
  (三)资格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和申报单位不同的,评审单位应进行资格复审。
  (四)同行评议。评审单位人事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形成同行评议意见。
  (五)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和同行评议意见,听取申报人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申报人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者,通过评委会评审。
  (六)公示。评审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单位调查核实。
  (七)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单位党委(党组)确认并发文公布。取得职称时间自评委会投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动在线申报评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前报人事教育司。
第四章 职称委托评审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地震职称条件的,可委托系统内其他单位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进行评审,不得委托系统外单位评审地震职称。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震预测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承担系统内其他单位地震科学研究系列正高职称委托评审,中国地震台网中心、中国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承担系统内其他单位地震工程技术系列正高职称委托评审。
  从事非地震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参加相应的社会职称考试或委托外单位评审取得职称,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道德品行条件和相应级别的学历资历条件(附件1)。申报非地震职称,原则上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委托。
  委托评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决定是否同意其申报。未经单位同意和委托获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非地震职称不得晋级转评地震职称。因岗位调整等原因确需同级转评的,须符合同级别地震职称评审条件,并在相关岗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转评前的任职时间在晋级评审时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地震科学研究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原则上不得互相晋级转评。因岗位调整等原因确需平级转换的,须满足转换系列的评审条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平级转换后在相关岗位工作1年以上,符合相应级别的评审条件,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转换前的任职时间在晋级评审时可连续计算。
第五章 职称认定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全日制教育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地震职称:
  (一)大学专科毕业或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技术员。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可认定研究实习员或助理工程师。
  (三)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可认定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可认定副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
  第二十二条 认定结果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时间从符合认定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组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专业技术二级及以上资格,人数不少于21人。出席评审会议的成员不少于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一般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评审信息发布、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评委会评审、公示、公布结果等环节。
  (一)评审信息发布。人事教育司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中国地震局党组同意后,发布评审信息。
  (二)单位推荐。局属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因事设岗,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推荐本单位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资格申报基本条件的人员参评,一般每个单位每次不超过3人。已连续3次参评未获得岗位任职资格人员,暂停1次申报。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人事教育司。同一单位推荐2人以上,要明确推荐顺序。
  (三)资格审查。人事教育司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复审。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听取申报人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申报人获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者,通过评委会评审。
  (五)公示。通过评审人选在中国地震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六)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地震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七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开展核查和裁定,追究评定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及提供虚假材料的,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已取得职称或岗位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遵守回避制度、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为申报人说情拉票等违反评审纪律情况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在申报材料审核中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单位,将视情况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职称评审具体办法,报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管理办法》(中震人发〔2015〕45 号)、《中国地震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细则》(中震人函〔2015〕151 号)和《中国地震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员审核办法》(中震人发〔2008〕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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