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统筹协调应急管理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选聘、使用、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三大类别,若干个行业领域(详见附件1);各行业领域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业务分管厅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派遣、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七条 专家申报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
(一)申报。根据省应急管理厅通知和公告,填写《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2),提供具备专家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办。
(二)审定。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提请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审定。
(三)聘用。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专家名单并颁发专家聘书、证书,原则上每届聘期为4年。
第九条 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受委派参与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应急管理工作,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参加相关会议和培训,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聘任单位和专家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执行任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有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的义务。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的义务。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的义务。
(六)廉洁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的义务。
(七)遵守向专家办汇报工作、述职和接受考核等工作规则的义务。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为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事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撑服务,由厅领导批准委派,杜绝滥用和过度依赖专家,一般性行政事务及无需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的事项不得委派专家。经审批,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省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方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宣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宣贯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三)参与应急管理科技能力建设等财政投资项目评审。
(四)参与应急管理综合检查、督导、核查、巡查等工作。
(五)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六)参与应急救援或演练。
(七)参与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或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参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九)参与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
(十)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派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派一般程序
委派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委派、利益回避”的原则。
(一)处室(单位)申请使用专家,填写《省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附件3),送专家办。
(二)专家办根据《省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需求,从专家库中按超出实际需求2名的数量随机抽取符合专业和技术要求的专家,供使用处室(单位)选择。
(三)使用处室(单位)选定,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委派使用。
(四)需要专家事先准备的政策咨询、培训、投资项目评审、督导检查、事故调查、案件调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审查以及现场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事项,由使用处室(单位)及时向专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以便专家有足够的时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五)国家级应急管理专家纳入省级专家委派使用。政府采购评审、科技项目评审等事项及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时,可使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其他专家库或库外专家。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事项,先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使用处室(单位)应及时补报《省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
第十四条 集中支付费用
(一)省应急管理厅设立专家使用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专家办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二)使用处室(单位)委派专家工作结束后,及时对《省应急管理专家派遣审批单》进行确认并送专家办,专家办按流程支付专家相关费用。
(三)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公职人员以专家身份参加厅机关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活动,专家办不发放报酬。但被委派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报酬。
(四)专家办视情为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专家考核与解聘
第十五条 专家办通过《专家使用情况评价表》(附件4)和多种方式实时掌握专家的使用情况,征集使用处室(单位)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专家信用评级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组织考核评估,省应急管理厅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将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及时收回。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连续3次不能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任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出具虚假专家意见的。
(六)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七)未经省应急管理厅委派,擅自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相关活动的。
(八)利用委派期间或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
(九)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的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的。
(十)在纪律检查、监察检查调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
(十一)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七条 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专家库或专家组。鼓励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省应急管理专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