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既要有效激励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又要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激发干部队伍内生动力,建设地震系统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选拔使用干部要重实干重实绩,符合以下条件的要大胆使用:
(一)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决有力,敢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为构建地震系统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工作实践中敢于担当、勇挑重任、攻坚克难,善于破解事业改革发展难题,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在工作实践中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对推进防震减灾业务和管理工作,促进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身先士卒、不怕牺牲、应对有力,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认可的;
(六)在参加对口援助、扶贫工作,或到艰苦地区挂职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工作岗位兢兢业业、吃苦耐劳,获得广大干部职工普遍认可的。
第四条 干部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不敢坚持原则,导致问题多发、易发,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影响事业健康发展的,以及在应急值守、抗震救灾等工作中擅离岗位、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严格执纪和问责。干部存在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需要问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处理;以上情况应当调整岗位的,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按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震局党组管理干部,局属各单位党组(党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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