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招标与采购改革有关政策要求,规范招标与采购行为,提高招标与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夯实招标与采购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应急管理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及中国地震局机关(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地方招标采购另有政策法规要求必须按照地方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采购单位招标与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与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推动招标与采购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招标与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招标与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招标与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七条 采购单位招标与采购工作应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进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职责
(一)根据国家招标与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招标与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预算审核;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季报年报的审核备案;
(四)组织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或备案;
(五)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
(六)办理其他招标与采购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业务司职责
(一)组织制定专业仪器设备采购的技术规格、标准等级、需求标准等;
(二)组织审定分管领域内500万元以上的要求统一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三)确定重大项目法人,并指导项目法人做好重大项目的招标与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签订、合同履约、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分管领域内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
(五)办理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招标与采购相关事项。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招标与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查处招标与采购活动以及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渎职行为;
(三)组织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重大项目招标与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指导各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二)汇总重大项目政府采购进口设备采购需求并报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审核;
(三)按项目要求,协调各建设单位,组织需要统一招标与采购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档案管理等招标与采购相关工作,协调推进需要统一招标与采购项目的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招标与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组织本单位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
(四)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招标与采购信息公开;
(七)负责本单位招标与采购档案管理;
(八)接受中国地震局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本单位招标与采购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养,组织招标与采购业务培训。
第三章 招标与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带量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四种组织形式。其中,属于国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一)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行为。
(二)部门集中带量采购,是指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财政专项项目,由指定单位承担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根据中国地震局的授权和各单位的委托,统一组织重要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行为。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四)自行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
(一)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工程项目的委托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
(二)采购单位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采购的,应当按程序审批。
(三)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发改委、财政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带量采购。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各单位委托后,项目法人统一办理各相关单位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招标与采购事务。
(二)各单位在项目法人指导下,编制部门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发布分签合同公告、签订采购分签合同、归档管理分签合同、依照合同履约付款等。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三)采购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自行采购规则。
(四)鼓励采购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媒介,规范交易流程,提升采购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经采购单位申请,由中国地震局审核,报审批部门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采购方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已下放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权的,从其规定。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以及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货物的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工程类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货物和服务招标与投标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非招标与采购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采用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要求采购方式的,要严格从其规定。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报中国地震局,由中国地震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应于收到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细化本单位的年度采购实施计划。明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计划采购时间、拟完成时限、采购品目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要求,按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将调整内容和额度报中国地震局审核,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禁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需要审批的政府采购事项应以文件形式报送中国地震局,由中国地震局上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报发改委或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报中国地震局审批或备案:
(一)500万元以上部门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报中国地震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需要中国地震局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第七章 招标与采购程序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与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单位应组织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并应以广泛的市场调研为前提。采购需求应防止差别待遇。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由各单位按要求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三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查。招标与采购文件应在前期需求调研基础上编制。各单位要加强对招标与采购文件的质量把关,明确专岗和专人负责招标与采购文件的审查。社会影响较大、技术相对复杂或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各单位要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各单位党组(党委)要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审查责任,重大招标采购项目党组(党委)应对招标与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确保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对待市场潜在投标供应商,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
第三十八条 评标过程控制。各单位应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代表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同时,派出熟悉招标与采购政策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评标开始前,应首先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无问题后才能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标结果审查。各单位应加强对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的审查。评标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确认中标结果。
第四十条 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单位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在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公告。如需签订补充合同的,在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要求的前提下,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章 招标与采购履约验收
第四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项目验收前需要开展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测试、试运行等过程验收的,需按要求开展过程验收后方可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全部为项目组或课题组人员,也不得全部由管理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九章 招标与采购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将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各采购单位制定相关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行确定公开的标准、内容和形式。
第四十七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章 招标与采购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归档制度。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未中标投标人)、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均应纳入存档范围。
第四十九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资料应专人负责,妥善保存,严格管理,及时归档。
第五十条 招标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从采购活动结束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招标与采购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 招标与采购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部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与采购的监督检查。采购单位应切实履行管做分离,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招标与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与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与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与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情况;
(五)招标与采购信息公开执行情况;
(六)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督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招标与采购行为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部门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各采购单位招标与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地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地震局通报批评。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采购单位招标与采购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采购单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招标与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采购单位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招标与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招标与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八条 国际招标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第1号)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自行梳理风险点,加强对“特事特办、随到随办”采购机制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程》(中震财发〔201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