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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
  • 2021-01-27 09:53
  • 来源: 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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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由中国地震局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反映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目标和工作内容,并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执行和调剂、评价和监督、决算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预算管理遵循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预算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中国地震局为一级预算单位。发展与财务司是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其他内设机构按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预算管理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震局机关本级为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中国地震局机关本级预算,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发展与财务司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各领域预算定额标准;

  (三)统筹协调各领域预算需求、管理全局项目库;

  (四)组织编制重大计划、审核重点项目建议;

  (五)组织中国地震局部门预算的审核、申报、批复及调剂;

  (六)负责预算资金的国库支付管理;

  (七)负责预算执行宏观管理;

  (八)组织全局性预算绩效管理;

  (九)负责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指标库建设;

  (十)组织中国地震局部门决算的审核、汇总、申报、批复;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部门预算、决算审计;

  (十二)配合应急管理部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其他内设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领域重大计划和重点项目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领域预算定额标准;

  (三)组织开展本领域预算顶层设计、管理本领域项目库;

  (四)组织提出本领域年度预算申报建议;

  (五)配合编制重大计划;

  (六)组织开展本领域重点项目的设计实施;

  (七)监管重大计划和重点项目在局属单位的预算细化;

  (八)负责本领域年度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九)组织本领域预算绩效管理,负责本领域预算绩效指标库建设;

  (十)配合部门预算审计工作。

  第九条  二级预算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二)管理本单位项目库;

  (三)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和支出规划;

  (四)负责本单位预算调剂申请;

  (五)负责本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的进度和质量;

  (六)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绩效指标库建设;

  (七)编制本单位部门决算;

  (八)配合上级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承担预算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预算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预算编制应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国地震局的规章制度;中国地震局党组重大改革发展部署;行业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地震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机构、职责与人员编制,资产、资源情况;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等。

  第十三条预算由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四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下级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的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经评审后入库,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七条二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将单位所有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有资金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少列。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先保证基本支出、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第十八条二级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报送“一上”、“二上”预算,发展与财务司审核、汇总,形成中国地震局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部门预算,经中国地震局党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九条中国地震局在财政部批复预算后的15日内批复各二级预算单位预算。

  第二十条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地方财政预算批复后15日内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内设机构对本领域项目的实施、执行进度、执行结果承担管理责任,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执行进行监督、协调。

  第二十二条  二级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主体,单位法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预算细化、预算执行、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支出功能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预算,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内执行,严格执行招投标、政府采购、财务、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依据预算执行计划和预算指标编制用款计划,单位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及时调整用款计划,保证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二级预算单位负责定期编制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跟踪分析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实行通报、领导谈话和督查制度。中国地震局建立预算执行预警制度,定期通报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重点项目执行进度,对纳入警报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重点项目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采取领导谈话或专项督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将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预算调剂、单位考核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财政部动态监控发现疑点问题的核实,对确认的违规问题必须严肃整改。

    第五章 预算调剂

  第二十九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剂。属于以下情况的事项可申请预算调剂:

  (一)因国家政策、工作任务和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单位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的;

  (二)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需调剂预算的;

  (三)其他政策范围内确需调剂预算的。

  第三十条二级预算单位应在8月15日前提交预算调剂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列明预算调剂事项的目的、具体内容和调剂数额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发展与财务司审核二级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调剂申请报告,汇总形成中国地震局预算调剂方案,经中国地震局党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审批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追加或净调减部门预算的,中国地震局按照程序批复二级预算单位,相关单位据此调整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章 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  二级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应及时编制年度部门决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编制决算,决算编制应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  部门决算应当与部门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级,按其经济分类编列到款级。

  第三十六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本单位部门决算,发展与财务司审核、汇总,形成中国地震局部门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在收到财政部决算批复后15日内,将部门决算批复二级预算单位。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覆盖各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中国地震局建立中国地震局绩效指标库,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及指标。

  第四十条各级预算单位应随年度预算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发展与财务司审核、汇总后,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审批。绩效目标和指标一经批复,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项目预算执行与绩效运行监控。

  第四十二条  中国地震局建立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机制,绩效评价采取绩效自评和绩效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报告制度,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要求,随部门决算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公开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要求,中国地震局及所属预算单位应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地震局负责对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问题,向中国地震局报告相关情况。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定编制、调剂预算;

  (二)隐瞒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以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五)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六)违反规定编制决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地震局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

  (一)预算、决算、绩效评价结果未按要求公开;

  (二)预算执行严重迟缓;

  (三)擅自调整绩效指标、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中震财发〔2008〕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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