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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培训管理办法
  • 2020-12-25 09:58
  • 来源: 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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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干部和人才培训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加快地震人才发展的意见》,大力实施地震队伍素质提升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地震队伍建设,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培训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震局党组对地震系统培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干部和人才培训决策部署。各单位党委(党组)加强对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中央和局党组有关要求,确保培训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条 紧紧围绕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全面从严治党和队伍建设开展培训工作,突出政治站位,突出主责主业,突出学用结合,增强地震队伍政治素养、理论武装、德才素质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需要。

  第四条 局人事教育工作机构对地震系统培训工作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全局性培训任务的实施;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本领域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实施;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地震系统实际,将培训划分为政治理论培训、党建工作培训、重点专题培训、行政管理培训、地震业务培训5个类别。

  第六条 政治理论培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震减灾重要论述和批示精神,党中央方针政策、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震减灾决策部署等为重点内容,注重战略谋划和研究,通过培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第七条 党建工作培训以党章党规党纪,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重点任务,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上级机关关于党建工作要求等为重点内容,注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通过培训提升管党治党水平。

  第八条 重点专题培训以局党组关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出台的系列指导意见、行业政策文件和专项工作部署等为重点内容,注重深入开展专题研讨,通过培训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第九条 行政管理培训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要求,“放管服”改革,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政务、人事、财务制度等为重点内容,注重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通过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能力。

  第十条 地震业务培训以地震专业知识,地震技术标准,地震专业技能,信息化建设,软、硬件应用等为重点内容,注重体验式教学,通过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一条 各类培训应当落实中央关于干部培训和人才继续教育的要求,遵循干部和人才成长规律,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培训提升地震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工作水平。各类专题、政务和业务培训班中,应当设置政治理论、党建和法律法规课程,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和党性观念,提升从政治和全局层面谋划、推进工作的意识与能力。

  第十二条 局人事教育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牵头制定局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局党组审定后实施。局属各单位人事教育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实施。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培训类别、对象、规模、地点、内容、课程、预算以及责任部门、承担单位、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和局属单位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针对每个培训班制定具体培训方案,责任单位对每个培训班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培训工作的实施负责。培训工作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培训主题、地点、规模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充分借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力量开展培训工作。充分利用防灾科技学院和局干部培训中心开展管理和业务培训。充分运用网络培训资源,为干部培训和自学提供便利条件。在培训中注重通过实地调研和深入研讨提升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把接受培训和培训授课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任职晋升、职称评聘的依据。鼓励各单位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为各类培训班授课,通过授课加强政策解读、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相互交流。参加计划内的培训班,颁发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计入培训课时。

  第十六条 强化培训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举办、谁负责,举办单位对每个培训项目设计、培训机构选择、师资力量、培训方法、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作为改进培训工作的依据。局人事教育工作机构会同局机关各内设机构每年底对局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七条 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相关制度。在培训活动中出现违纪违规违法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管理办法,规范培训工作管理,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国地震局培训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震发人〔2002〕255号)《中国地震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中震人函〔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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