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以下简称维修改造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项目库管理细则》和中国地震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维修改造经费,是指中国地震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中国地震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维修改造经费实行两级管理。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为维修改造经费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分别对地震台站、研究所和防灾学院等专项资金需求把关。各二级预算单位为本单位维修改造经费管理主体。
第四条 维修改造经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确保业务运行。优先安排使用年限较长、损坏老化严重、受自然灾害影响损失严重、安全隐患较多的急需改造的基础设施,以及当地政府强制要求改造的,如临街墙面、消防设施和暖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二)适当倾斜部分地区。重点考虑多震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兼顾其他地区单位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
(三)统筹使用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维修改造项目经费要与地方财政安排的有关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遵循财政项目管理。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是对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维修、改造等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经费性质区别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经费管理遵循财政性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条 维修改造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人工费、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审计费等支出。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不得在维修改造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支持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
(一)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二)业务用房包括观测室、传感器用房、实验室、预报会商室、值班室、机房以及各类业务工作室等;
(三)业务附属用房包括配电供暖房、档案资料库、设备备件库房、会议活动、安全保卫用房等附属建筑房屋;
(四)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业务需要,建设的除房屋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道路、围墙、大门、排污、安防监控、庭院环境、消防等。
第七条 申请维修改造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修缮。房屋主体结构老化或损坏,屋面或楼面渗漏,墙体裂缝等,影响业务工作开展。
(二)房屋改造。因业务布局调整,需要对房屋建筑物进行非结构性改造,以满足业务功能需求。
(三)配套基础设施。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排污、通讯等设施老化、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或当地政府强制要求改造,道路、围墙、大门等出现裂缝或倒塌,消防设施不能达到安全检查标准,安防监控、庭院环境等损坏,通过维修或改造实现正常运行或满足需求。
第八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局项目库管理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报维修改造经费项目需求,经审核通过后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维修改项目经费需求情况及财力可能,提出下年度维修改造经费总需求,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中国地震局 “一下”预算控制数,组织完成维修改造经费项目年度预算“二上”编报。中国地震局汇总各二级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一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指标实施维修改造经费项目。年度预算总额和绩效指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预算额度、绩效目标指标和支出经济科目的,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于当年7月底前报中国地震局审核,由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项目批复的年度预算总额、绩效目标指标和支出经济科目预算情况下,各二级预算单位可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实施内容的调整应与原批复项目属性一致、内容相关,预算调整额度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10%(含)的,由各二级预算单位进行审定,并将相关调整内容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后实施;调整额度超过10%的,报中国地震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加强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确保资金效益。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完成后,各二级预算单位应根据中国地震局绩效管理要求,完成预算绩效自评,要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量化评价。中国地震局将委托相关机构对维修改造经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截至当年6月底,维修改造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45%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后两年维修改造项目。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安排新的维修改造经费。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批复内容和进度完成实施任务、随意调整项目内容或经费预算的单位,以及在实施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安排新的维修改造项目。对因维修改造经费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被中国地震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等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