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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提升我省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加强对省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厅于2017年制定了《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启动省级国合基地认定工作。截至2020年12月,全省共建设省级国合基地62家,与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科技合作渠道,在先进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环境能源、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了多层次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促进我省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原《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已有三年多,同时随着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省国合基地管理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新要求、新机遇,现有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示范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我厅对原《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职责、申报与认定、评估与管理、支撑与服务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国合基地的定义、建设国合基地的主要目的、任务等。省级国合基地是指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础和较强的开放创新能力,能承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任务,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以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等创新主体为依托单位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按程序认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明确了国合基地的运行管理机制,以及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建设单位在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国合基地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机制,即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明确了国合基地的认定原则、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办法》规定国合基地按照分类认定的原则,对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和国际创新科技园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认定。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明确了国合基地的绩效评估及管理措施。省科技厅对批准挂牌的省国合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国合基地经费后补助、科技创新计划立项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国合基地申报、认定、评估、验收全过程诚信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支撑与服务。省国合基地建设所需经费以自筹为主,基地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对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基地依托单位建立多元化投入渠道和机制。
第六章 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主要修订内容
标题。原《湖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题目修改为《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后共分总则、组织管理职责、申报与认定、评估与管理、支撑与服务、附则共6章,由原6章21条修改为6章29条。
第一章
总则。增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湘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提出建设国合基地的目的要求;明确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可以为新型研发机构;国合基地主要任务增加“积极探索建设海外科技创新平台”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对省科技厅、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增加了基地申报的量化准入条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的,合作研发成果应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企业建立的,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在3%以上;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成功实施的国际技术转移项目不低于5项;国际创新科技园,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以上,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达3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团队2个以上;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企业或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章评估与管理。明确了评估周期,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的评估周期为3年,对国际创新科技园评估的周期调整为5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保留省国合基地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后补助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省国合基地,保留省国合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期满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下达撤销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支撑与服务。增加: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对省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创新平台合作共建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程序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以联盟形式加强基地间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