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网讯 据“上栗县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女子被情人蛊惑,明知款项为贩毒所得,仍将自己的收款码提供给情人,帮其“洗白”毒资,结果犯洗钱罪被处刑罚。
基 本 案 情
崔某与贩毒人员陈某系婚外情人关系。今年年2月,陈某向崔某索要其收款码收款,且不让崔某过问,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崔某怀疑陈某使用自己的收款码是去收取毒资,但碍于情人关系,又禁不住陈某的纠缠,于是把自己的收款码发给了陈某。陈某使用崔某的收款码收取了四名吸毒人员的毒资,共计13900元。
后崔某在陈某的指使下将该收款码收取的毒资提现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上,为陈某支付了房租、小车维修等费用,剩余的毒资取现出来交给了陈某。崔某从中非法获利约3100元。
法 院 审 理
江西省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鉴于崔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崔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 官 提 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实施转移资金等掩饰、隐瞒行为的,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为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转收毒资,最终被查获并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值得警醒。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谨慎保管好个人支付结算账户,切莫因“兄弟义气”或“情侣感情”等原因被他人利用,从而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自己也面临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