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被告人廖某合伙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成分的毒品“赌博粉”(又称“听话粉”),构成贩卖毒品罪。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外披露,该院已审结这该起案件,判决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概述:
“听话粉”掺管制类药品
网售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3年3月10日,被告人廖某伙同石某(另案判决)通过网络与余某联系,双方洽谈商定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交易2颗俗称“赌博粉”的毒品。余某通过扫码付款给石某1500元。当日,廖某将2颗“赌博粉”(重0.39克)放在扑克牌盒子内,从莆田市邮寄至晋江市磁灶镇湖头村给余某。
当年3月13日,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从其身上扣押疑似毒品“赌博粉”药丸一瓶(共25颗、重4.3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公安部门检验,扣押的疑似“赌博粉”药丸均检出管制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成分。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听话粉”含已列管的精神药品,仍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听话粉”刺激中枢神经
沉迷赌博越输越赌
本案中的“赌博粉”药丸又称“听话粉”“杀猪粉”或“打牌药”,含已列管的二类精神药品。服用“赌博粉”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受到刺激,会产生行为紊乱、神经过敏易激惹(反常反应)、肌力减退等症状,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使人产生狂妄自大的情绪,让人越赌越想赌、越输越赌。
法官介绍,被告人廖某为了牟利,将毒品隐蔽放置后邮寄进行售卖,通过“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手段,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贩毒人员处查获的毒品,除确有证据证明查获毒品并非贩卖,一般应依法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计入毒品数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