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禁毒预防教育
分享到:
2.44克“行不行”?法院:不行,0.1克都要判“刑”!
  • 2024-02-26 08:23
  • 来源: 中国长安网
  • 【字体: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哈某某站在被告席上,忐忑不安地等待着宣判结果。

  连续更换交易地点

  一再“谨慎”仍被抓


  原来,2023年7月,被告人哈某某将2包0.6克毒品贩卖给马某,获利1400元。一个月后,哈某某又将1包0.3克毒品贩卖给马某,获利400元。


为避免发现,谨慎的哈某某每次都选取不同的地点,在高速公路桥下、巷子、林带里进行交易。但法网恢恢,第3次交易中,二人被伊宁垦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从哈某某身上查获8包海洛因,经称重共计1.54克。被抓获后,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2.44克“行不行”?

  法院:不行,0.1克都判“刑”!


  毒品及管制类精神药品会严重侵蚀吸食者的身心健康,对其家庭及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极易滋生暴力犯罪,侵害社会根基,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是零容忍态度,即使贩卖0.1克的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毒品严惩不贷

  被告人获刑3年2个月


  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哈某某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情形。“现在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槌落下的声音,宣告了哈某某的判决结果,他悔恨地低下了头,为自己贩毒行为后悔不已。

  都说“赌博穷三代,毒品祸全家”,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都危害深远,所以对于毒品犯罪,我国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其严厉打击。我们再次提醒大家,要自觉抵制毒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面对毒品诱惑,我们应该做的就是坚决零容忍,不越雷池一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363522

版权所有:邵阳市科技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科技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科技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54

主办单位:邵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739-536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