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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技自强自立和“四个面向”,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优化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抢占产业、技术、人才、平台制高点,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力争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2%以上,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明显提升。研发经费支出结构不断优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经费占比逐步提升至20%以上,基础研究经费占比达到8%。
三、主要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加强财政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科技投入机制,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优化科技资金支出结构,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单位集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省内研发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给予一定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湖南布局,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建立研发导向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对高于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平均水平2倍的企业,重点支持申报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将研发投入作为全省产业园区评价重要指标,指导产业园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市州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研发工作突出的市州,予以后补助奖励。加强对财政科技投入流向研发的统计分析,进一步发挥数据监测预警作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3.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牵头承担省级科研项目时加大配套自筹资金投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自筹经费1/3的比例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加强行业科研经费科学管理,其他省级专项资金中安排科研经费的,其经费管理须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执行。(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省市、省企以及省直部门间的合作,建立有关联合基金,引导全社会加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基础研究、先进基础工艺研究、工业基础软件研究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入,各类奖补政策对基础研究投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完善财政后补助方式,提高后补助支持企业研发项目的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二)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梯次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加快建设“3+3+2”产业集群,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争取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2.0%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着力培育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在若干行业领域推动建立专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能力,争取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户数达到14000家,税收贡献度显著提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十四五”期间全省每年重点培育30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鼓励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构建多层次、开放式的产业创新研发体系,优化形成具有湖南特色的体系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对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鼓励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前沿科学探索、卡脖子技术方面的新型研发机构,除享受与现行创新主体同等政策优惠外,在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3.推动重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一级建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提高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到2025年,力争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占比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对企业牵头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将研发投入强度情况纳入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畴,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到2025年,省属国有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活动全覆盖,研发投入强度提升至3%以上,部分重点优质企业达到5%以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提升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1.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研发投入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及高校、科研院所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高校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比例应逐步提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2.加强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研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家实验室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承载主体、省市县联动支持机制,省级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提质升级和湖南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建设,对重组后保留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每年支持5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与项目主管部门设立各类创新联合基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
3.建立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开展横向课题研究或参与企业自主研发项目,对单项实际到位经费超过一定额度(包括成果转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具体经费额度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科研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入股股权),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自主分配,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推进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高质量建设和专业化发展,对纳入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的高校、科研院所给予配套支持。鼓励开展校地、院地技术转移合作,对联合成立并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由当地政府提供相应的匹配经费和条件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研发政策支持力度
1.加强创新普惠性政策引导。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落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优化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后奖补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分层分类的企业研发后奖补政策,根据发展潜力、市场前景、上下游“吸附力”等因素,实施差异化奖补,加大对核心技术攻关和重点研发项目的奖补力度。对研发投入强度高、基础研究投入大或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重点区域的创新主体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对省内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产品按政策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纳入“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首购产品目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鼓励金融支持研发创新。发挥省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以政府基金为杠杆,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科技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紧密结合,构建“科技创新+金融创新”发展新业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向“白名单”企业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潇湘财银贷”,支持开发性金融通过专题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鼓励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贴息。重点支持保险机构发展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科技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险种。(责任单位: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科技创新产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有条件的市州按经济贡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到账金额10%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力度。对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按照申报单位注册地实行属地管理,在人才落户居留、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和配偶随迁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前沿领域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与培育,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申报人才计划时予以重点支持;对顶尖人才团队按相关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开展的科研项目和主导建设的科研平台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定期召开协调小组会议,统筹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统计工作。加快建立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各方联动、信息共享的研发投入统计工作机制。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加强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数据质量。做好新增符合条件的单位纳统,做到应纳尽纳。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科技统计单位和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完善考核评估。加大考核力度,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对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对研发投入指标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在有关激励措施中重点支持;对推进工作不力、影响整体目标任务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四)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级媒体广泛宣传全省各地在研发经费提升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