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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科技奖项目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存在不同意见,均可提出异议。提名单位、专家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提名项目和自身项目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督办和异议处理结果反馈;提名单位、专家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省科技奖评审有关组织负责审议和裁决;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 异议应当在《奖励办法》规定的异议受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奖励办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监督委员会收到的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省奖励办。
第七条 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异议提出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虚假署名异议或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八条 省奖励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四)异议内容与已经处理完毕并形成结论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省奖励办应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异议者受理情况(匿名除外),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监督委员会收到的异议,省奖励办也应在监督委员会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异议审查和受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异议转办过程中,应对异议人身份进行保密,转办材料上不得出现异议人姓名;确实需要出现的,应当先征得异议人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 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形式审查类异议:由省奖励办组织形式审查专家,依据形式审查有关规定形成异议调查处理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报告;
(二)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候选人、候选单位争议的,由省奖励办转送提名单位、专家,限期调查处理;
(三)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涉及异议处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委员会可参与调查或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专家接到省奖励办转来的异议后,应及时将异议材料转送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出申辩材料,并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按照以下情况分类提出提名单位、专家的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材料的,提名单位、专家应申请撤回提名,项目终止评审;
(二)对异议人撤回异议或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提名单位、专家可以维持提名意见,但应对异议点进行逐条答复说明;
(三)对调查核实认为异议部分成立的,提名单位、专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提名意见,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对异议成立,项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提名单位、专家应申请撤回提名,并提出对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评审。
(五)对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提名单位、专家应申请撤回提名,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项目终止评审;
(六)对项目完成方要求退出评审,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继续评审的,提名单位、专家应申请撤回提名,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项目终止评审。
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异议项目提名单位、候选单位的专家。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在省奖励办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报送结果。报送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人、候选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有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提名单位、项目候选单位,还应提供学术组织意见;
(四)提名单位、专家的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单位、专家因客观原因在项目评审前不能及时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省奖励办来函申请延期处理。项目在一个评审周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处理。
申请延期处理的项目经批准缓评后,提名单位、专家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项目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应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仍未完成异议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的,项目终止评审。
第十四条 提名单位、专家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项目终止评审:
(一)异议调查处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仅转述相关各方意见的;
(二)未报送异议调查处理材料或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报齐相关材料,又不申请延期或撤回提名的。
第十五条 终止评审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技奖,应与前一次提名年度相隔一年以上进行。再次被提名时,仍须提交对原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四章 异议的审议及裁决
第十六条 对受理和网络初评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应提交行业评审会议专门环节进行审议,评审委员审阅异议材料和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对异议内容是否影响项目授奖做出判断,经投票形成行业评审结果。异议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对通过行业评审的异议项目,应在该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对异议内容的评审结论,由省奖励办将行业评审意见和异议处理情况报告奖励委员会。
第十七条 对行业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单位、专家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省奖励办应组织行业评审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并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
奖励委员会审阅异议材料、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和专家组意见后,对异议内容是否影响项目授奖做出判断,经投票形成审定结果。异议项目未通过奖励委员会审定的,异议处理程序自行终止。
奖励委员会认为需补充提供材料或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暂缓授奖。暂缓授奖的人选和项目,如异议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提交下一年度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单位、专家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监督委员会根据奖励委员会授权,组织行业评审委员、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或以适当方式审阅异议材料、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和专家组意见,形成异议处理决议,提交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省奖励办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有关各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提名公示期间的异议由相关提名单位、专家负责,可参照本异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异议期外收到的反映项目问题的来信和举报,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可参照异议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