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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湖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单位:
(一)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人事关系在湖南省内单位的以下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
(四)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六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技奖通用项目(团队、个人)。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第七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第八条 提名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团队、个人)的完成人,且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团队、个人)所属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初评、行业评审。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作为提名专家提名省科技奖。
第十条 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项目(团队、个人)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
第十一条 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专用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提名单位进行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每年度公开发布省科技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省科技奖提名具体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
第十三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根据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开展提名工作。
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首次提名省科技奖项目(团队、个人)时,须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核通过。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填写省奖励办制定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并根据省科技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提名单位、专家不得提名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作为省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
第十六条 提名单位、专家在提名相关材料公示前,应征得项目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提名单位还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再次公示。涉及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应当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 当年度省科技奖项目(团队、个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提名单位联合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和《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团队、个人)的提名单位、专家,由省奖励办予以通报。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布的其他专家和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等其他提名单位,如其提名的项目(团队、个人)材料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查不合格问题,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提名单位、专家,暂停提名资格;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提名单位、专家,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专家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