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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湖南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引智基地”),是指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开展引才引智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能够发挥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园区等引才引智主体。
第三条 省引智基地坚持需求导向、政府引导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使省引智基地成为我省聚集高层次外国人才的平台,引才引智政策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平台,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平台,带动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的激励平台。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引智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省引智基地的规划布局,统筹指导省引智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省引智基地的申报受理、命名、评估、调整和撤销。
(三)通过支持省引智基地开展工作、拓展引才引智渠道、建立协作机制、组织交流活动、提供专家指导、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支持省引智基地建设。
第五条 各推荐单位是省引智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形式审查、实地考察、择优推荐。
(二)通过优化引才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和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支持省引智基地建设。
(三)指导省引智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引才引智项目和规范使用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经费,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年度考核、评估、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六条 省引智基地主要义务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引才引智政策规定,接受省科技厅和相关引智归口部门管理和指导,健全省引智基地内部引才引智规章制度。
(二)创新机制,拓展渠道,有效实施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统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着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全力推动引才引智成果转化,不断提升引才引智层次、质量与效益,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活动,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参与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提升国内外影响力。
(四)配合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和科技成果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报省引智基地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科学技术水平、示范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符合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发展规划,通过引进外国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共性、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行业带动发展上获得重大突破,从而推动创新体系与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并在引才引智机制创新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2. 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引进外国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湖南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独特模式与成功经验。
3. 符合我省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布局及相关政策,通过引进外国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和智力,在推进教育与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推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先进适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4. 符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与脱贫攻坚战略布局,通过引进外国高端紧缺农业人才,在引进先进农林牧渔品种与种植养殖技术、构建农业农村产业体系等方面成绩突出,并已成功开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广活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专业化的引才引智工作队伍,拥有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态化的引才引智机制,制定了省引智基地建设5年规划且有明确的总体年度考核指标。建设期内,原则上每年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湘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不少于10人次,培育、转化或推广引才引智成果不少于3项。
第八条 程序规定
(一)申报单位填写《湖南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省科技厅对申报备案的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形成综合意见。
(三)省科技厅按程序提出备案建议,经省科技厅审议后对拟命名省引智基地在省科技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予以正式命名。
第九条 省引智基地命名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省引智基地所需经费主要由申报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省引智基地以开展的引才引智工作为基础,申报和承担省级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向科技部推荐省引智基地申请的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在已命名的省引智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第十三条 省引智基地管理坚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
第十四条 省引智基地命名1年后开展年度考核自评,每年12月底前上报年度考核自评报告、工作总结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按照不合格处理。首次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可申请再次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认定,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省引智基地命名后第4年进行终期评估,先进行自评,随后由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最后由省科技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引智基地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引才引智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创新、聚集外国高端人才、重大引才引智成果的培育、转化和推广等情况。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将进行后补助;评估为“合格”等次的继续认定,评估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有资格申请下一次命名,继续申报;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命名,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无故不参加评估的省引智基地,按照“不合格”等次处理。评估结果以一定方式对社会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引智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或终止认定,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或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社会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引才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命名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第十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推进省、市(州)两级基地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内的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继续按原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和管理,到期自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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