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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件名称: 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与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54/2021-0676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1-01-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1-15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具有湖南特色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提高我省临床医疗水平为宗旨,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的技术创新高水平、开放式科研平台。
    第三条 按照我省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基地作为中心的重要补充,中心侧重于临床医学科研攻关,基地则侧重于临床技术转化应用。中心与基地联合开展交流协作,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四条 对中心和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中心和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中心和基地的布局规划。
    (二)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
    (三)负责中心和基地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开展对中心和基地的绩效评估和检查。
    (五)研究制定支持中心和基地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市州科技局是中心和基地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中心和基地的申报。
    (二)协助年度材料报送、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中心和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配套、人员编制、平台建设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中心或基地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是中心或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为中心或基地建设提供人、财、物等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中心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或基地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三)做好中心或基地开展临床研究、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的条件保障工作。
    (四)做好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中心和基地的申报按照常年申报、定期评审原则执行。申报中心或基地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为省属三级甲等医院或高校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申报基地的单位原则上应为各市州三级甲等医院。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的临床诊疗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推广应用能力突出,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相对明显。
    (四)申报单位能为拟申报的中心或基地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五)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领域、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中心或基地。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中心的还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研究条件。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产学研联合。拟建中心应具备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中心专用科研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研究能力。中心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拟申请中心的学科应是我省优势学科,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中心近3年来牵头主持过不少于3项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省内前列。  
    (三)人才队伍。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的人才队伍,中心专属编制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中心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是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影响力较大的一线医生;正高级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科研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积极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5次。
    (四)制度建设。中心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创新意识强、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领导机构。
    (五)保障措施。中心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40张;依托单位每年投入该中心的科研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并建立科研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第十条 除第八条所述基本条件外,申报基地的还应当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研究条件。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联合申报。拟建基地应具备临床医疗技术培训基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用房3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300万元以上。
    (二)人才队伍。基地人才结构合理,基地专属编制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医生总人数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基地具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和较强的辐射推广能力,积极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400人次。
    (三)制度建设。基地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创新意识强、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领导机构。
    (四)保障措施。基地具备较好的临床诊疗条件和基础设施,基地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50张;基地应建立科研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 中心和基地的受理评审参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受理。申报单位在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写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推荐函至省科技厅确认受理。
中心由省直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推荐,基地由属地市州科技局推荐。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申报条件核定申报单位是否满足要求。
    (三)综合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重点从依托单位的组建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科研基础,以及临床研究、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开放合作、中心运行机制和保障等方面,充分考虑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确定依托单位。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主要疾病种类、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临床医疗技术下沉应用的整体布局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或基地的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公示。对拟组建中心或基地的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文确认。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心或基地,予以发文确认。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或基地经认定后,由中心或基地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报备建设方案后进入组织实施和建设阶段。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或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中心或基地依托并隶属于所在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中心和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任命。中心和基地主任负责中心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具体落实中心和基地的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和基地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中心和基地的依托单位应设立专项科研经费支持中心和基地发展;设立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负责学术审查、伦理审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和基地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和应用,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和基地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中心或基地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至省科技厅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和管理部门以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等多种形式支持推进中心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中心和基地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一次运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估档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全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或基地的建设运行水平、科研产出、成果普及推广、开放发展、人才培养、服务水平、社会满意度等。评估方式包括自评价、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中心或基地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中心或基地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或基地的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或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为“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XXX In Hunan Province”;基地统一命名为“湖南省×××临床医疗技术示范基地”,英文名为“Clinical Medical Technology Demonstration Base For XXX In Hunan Province”。中心和基地的铭牌由省科技厅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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