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要求,紧盯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产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为正规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激发市场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构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做出了有力贡献。现将部分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2年2月18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湖湘奥林匹克花园楼盘一期一栋顶层北侧设置“湖湘奥林匹克花园”的奥林匹克标志、二栋对外广告墙上设置了“湖湘奥林匹克运动城”的奥林匹克标志,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该楼盘开发商长沙中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在楼盘内制作设置“”“湖湘奥林匹克运动城”等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楼盘商业广告宣传等活动。且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16年9月被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实施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0000元。
二、芦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24日,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管局接湘阴县某酒店举报,称该酒店安装使用的开利牌螺杆式冷水机组系假冒产品,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芦某某通过私人关系,在对方未提供任何票据和资料、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情况下,以230000元的价格购进一套标示有“”商标标识的开利牌螺杆式冷水机组安装交付举报人使用,并收取货款286000元。经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及商标权利人美国开利公司委托人鉴别,上述开利牌螺杆式冷水机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岳阳市湘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72000元。
三、吴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内有工人正在生产加工鞋子,现场有标注®商标的经典黄靴,标注®商标的鞋子包装盒、手提袋、鞋子合格证标签、半成品鞋底、鞋子吊牌及半成品鞋面(无鞋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商标的授权许可证明。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标注有®商标的产品依法予以扣押。2022年4月13日,经®商标权利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鉴别,确认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从事鞋子代加工生产,2021年9月当事人通过微信与人结识并达成了生产加工标注有®商标的经典黄靴协议,从2021年10月份开始直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标注有®商标的大黄靴2040双,销售1011双,违法经营额396074元,违法所得533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和第五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96074元。
四、湖南楚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转送的督办函,反映当事人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经调查核实,自2021年以来,当事人共计代理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所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1717件,涉及全国多个省份,且在这1717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中,有35件为其在主动撤回后再次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
五、湖南省金实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宁夏枸杞”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宁夏枸杞发展中心,保护范围为包括惠农区、平罗县、西夏区、贺兰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沙坡头区、同心县、海原县、原州区,范围位于北纬35°50′~39°20′,东经104°20′~107°0′之间区域。
2022年10月19日,邵阳市邵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实堂枸杞子冒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使用的金实堂枸杞子包装袋标注产地不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宁夏枸杞”公告的保护区域范围内,未能提供经公告使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关手续。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邵阳市邵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35000元。
六、杨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是“SIEMENS”注册商标的所有人。2021年3月,当事人购买了打标机、有打印西门子“SIEMENS”商标标识程序的U盘、空白打标纸、电脑、印有西门子“SIEMENS”模块芯片、假西门子“SIEMENS”的模块塑料外壳及外包装硬纸盒等,制售假冒伪劣的“SIEMENS”模块产品。同年6月9日,湘西自治州保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封,并对现场模块产品及制假工具进行了扣押。经权利人鉴别,被扣押的模块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所扣押的假冒西门子模块价格为281000元。同年6月17日,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2022年3月16日,湘西自治州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七、怀化市西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全红婵、红婵”商标注册案
2021年11月8日,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件获得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代理“全红婵、红婵”商标注册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全红婵、红婵”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却未明确告知委托人其行为存在违法风险。当事人在利益驱使下、抱着侥幸心理,按代理费用600元/件的标准接受委托,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实施了3类、35类“全红婵、红婵”商标代理注册行为。王某身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当事人开展商标注册代理业务的主要决策者,在本案中负责接受委托代理及主导实施代理注册行为,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及其主管人予以警告,分别罚款15000元和5000元。
八、长沙新流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举报,称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湖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商品系长沙新流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于2022年2月份从私人李某处购进“味远红芳”牌系列调味酱一批,并进行对外销售。截至立案调查时止,已销售系列调味酱共计142盒,销售金额13370元,剩余系列调味酱138盒,价值12830元。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味远红芳”牌系列调味酱系侵犯湖南佳元禄食品有限公司的第44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0元。
九、全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辖区内有人销售假冒“鄂尔多斯”品牌服装。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全某某租赁的某小区车库内发现标注“”和“”注册商标的服装,予以扣押,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某小区车库内经营拼多多网店,从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购买110件标注“”和“”注册商标的羊绒衫,并在其拼多多网店中销售。截至被查处之日,共销售羊绒衫8件,未销售的102件被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294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权利人鉴别,上述标注“”和“”注册商标的羊绒衫系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