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范性文件
分享到:
邵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名称: 邵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4305000054/2014-0014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4-09-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4-09-22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邵阳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加强对邵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由依托单位承建的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建设宗旨是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探索一条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优先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开放服务,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成果的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四)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第五条 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级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和审批;
(三)对工程中心组织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小组和工程中心主任聘任,负责对工程中心资产及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制度保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整体技术水平在省内行业领域处于一流或领先地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三)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四)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比较完备的检测、测试设备;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联系密切。
(五) 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第八条 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有规模:依托单位上年度固定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元,企业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依托单位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研究所等)。
(二)有人员:拥有15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70%,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三)有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少于120万元。
(四)有能力: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省、市级重点科技计划3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省级科技计划,获得科技经费资助10万元以上;或具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或近三年来具有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或者已经取得准备进入中试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组建工程中心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 申报单位填写《邵阳市工程中心建设申请表》,编制《邵阳市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申报单位将申请材料经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三)向市科技局专业科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筛选,并与局发展计划科共同组织同行专家可行性论证,提出评审意见。经市科技局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确定立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的立项通知,编制《邵阳市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签订计划任务合同。《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一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专家指导小组为工程中心的技术顾问机构,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专家指导小组由市内、外在岗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单独帐户或专项帐号,实行单独核算。加强工程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战略实施。对行业的国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跟踪研究。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必须依照《组建计划合同书》中承诺的条款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市科技局安排适当的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目标,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写总结报告。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的实现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 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
(二)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 市科技局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材料提出验收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或评估报告),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者,授予“邵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统一制定牌匾。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评估。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市级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二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在行业中的地位与影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成果转化、工程化、产业化效果与效益;基础条件建设与发展;对外开放、技术辐射、技术转移与学术交流;人才队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究开发投入与整体经济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三类。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将采取以奖代拨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整改类的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的取消邵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在安排科技计划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工程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将酌情匹配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363522

版权所有:邵阳市科技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科技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科技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54

主办单位:邵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739-536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