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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 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索引号: 4305000054/2014-0014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14-07-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4-07-01 有效期: 永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各项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邵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不包括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邵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邵公民、组织合作的其它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在市科学技术局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国内或省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对可以直接计算为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有县或市级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以本年度取得的效益为主,最多上溯一年,尚未取得的潜在效益,不计算在内。对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项目,必须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实施后解决了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类项目。
前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新颖性。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消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动、植物新品种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具有实用性。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革新发明,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或动植物新品种权,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已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要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贡献,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很大贡献,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较大贡献,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项目。
第二十一条 转化推广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者本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的应用。
二、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大创新。
三、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转化推广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及措施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标准如下:
一、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重大促进,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很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较大,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一定的改进或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方面做出成绩并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突出。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行业的省内先进水平。
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在本行业、本领域广泛应用两年以上,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明显。项目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是指实施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工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提高了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管理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六)是指在数学、物理、化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基础研究类项目。
第三十条 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学术上处于省内先进以上水平,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得到国内外同行高度评价并被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三十一条 基础研究类授奖等级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创造性、学术水平、科学意义或者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省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七)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行创造性研究,已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管理科学类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科学类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法和手段有重大创新,总体学术水平、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
二、通过评审两年以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影响和意义重大,产生了重大的社会或者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管理科学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影响与意义、采纳与应用、产生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研究成果有独创性,其独特见解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纳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独创性,在省内有很大影响,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内外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很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独创性,在省内有较大影响,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已被市内外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四、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五、在转化、推广应用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为:
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学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技术发明类、基础研究类各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外国人、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邵阳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邵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邵阳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邵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邵阳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邵阳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邵阳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是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联系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市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委员人选从市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库中选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在每届任期中,正、副主任委员人选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他委员人选的调整由市科学技术局决定。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推荐人选进行评选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建议;
二、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做出奖励等级决议;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人选进行评选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建议;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市科学技术局建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医卫、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小组,各专业(学科)评审小组成员在每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时根据报奖项目的多少由市科学技术局从专家库中选取5-9名专家组成。各专业(学科)评审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
各专业(学科)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自专业(学科)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打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不限额推荐制度。
第四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需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九条 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知识产权,可以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相同技术内容的同一技术项目已获同级或者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四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汇总后,根据申请奖励项目总体情况提出分行业设奖指标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决定。一等奖总数不超过3项,一、二等奖合计不超过12项,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25项。
第五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小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取记名打分,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统分并将统分结果报告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局务会成员及各专业(学科)评审小组正、副组长召开会议确定各项目初评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等级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小组评审会议应有五分之四的委员参加,打分结果有效。
四、一等奖必须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二、三等奖必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专业(学科)评审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二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六十三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以受理。
第六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市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六十五条 异议自提出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又获得高一级别的奖励,其奖金只发差额部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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