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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市财政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包括科学研究与攻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软科学研究、社会发展、科技信息资源服务平台建设,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培训、科技扶贫等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和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组织,制定年度计划申报、计划立项与任务下达、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鉴定和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五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科技计划综合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①制定科技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②对各专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安排进行综合协调、平衡,负责统一下达全市科技计划;③ 组织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管理;④对各专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各专业科室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①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草案;②审查计划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任务书;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推荐全市年度科技计划重点项目。③组织计划项目实施;④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项目统计和科技成果汇总。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 科技计划立项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主要支持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和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组织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前,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等,确定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2、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邵阳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2、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南;
3、符合专项计划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印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不作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 立项的背景与意义;
(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 项目实施主要内容、技术关键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 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 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 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 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 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 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3、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
重点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为:(1)项目申请表经市直有关部门或县(市)区科技局推荐,送达市科技局有关专业科室;(2)专业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向综合计划部门提出项目建议; (3)综合计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科技局局务会审定,项目经费补助与市财政局会审。最后与市财政局共同下达年度计划通知。
一般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为:项目申请表经市直有关部门推荐,送达市科技局有关专业科室;专业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立项建议,综合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局务会审定项目,与市财政局一同下达年度计划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可根据年度计划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于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申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或计划项目任务书,实行合同制管理。根据合同条款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市科技局填写项目经费拨付通知单,由财政局拨付经费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与审计评估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一)公开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对计划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鉴定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公开发布。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三)回避制度。计划管理者、咨询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应实行回避。
(四)监督与评估审计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监督审计和外部评估制度,明确规定执行监督与审计评估的时间、程序、方式及各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制管理方式,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重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确定好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人员,并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是:研发与推广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人员费等。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严禁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1月10日前向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年度项目完成情况与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的行为及不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己拨经费、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在项目评审立项、可行性论证、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鉴定验收等环节均可组织专家咨询。
第十八条 管理者在聘请咨询专家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1、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要求、工作原则、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
2、预先向专家提供相关资料,对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
4、对专家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项目管理咨询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1、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干扰,按管理者要求完成咨询任务;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退还管理者,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3、不得收受咨询对象的贿赂;
4、当咨询事项与个人利益有关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可以逐年滚动立项实施。超过3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计划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半年内应及时组织验收。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可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1、计划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水平、应用效果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4、项目实施中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项目经费决算表。重点项目还要求出具有关评估审计结论报告;
7、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姓名、性别、职称、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贡献);
8、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申请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专业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2、市科技局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批复,确定项目验收的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由5-7名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并在验收前15天将验收材料送给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提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意见,提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由市科技局下达验收意见。
一般项目的验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直接组织,审查验收后提出验收结论,由市科技局下达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合格的,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项目。
第二十九条 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的科技计划申请中不予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